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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学术风气建设实施细则
2014-04-23 16: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维护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司〔2011〕1号)精神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皖教工委〔2012〕27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魄。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维护科研诚信,塑造创新文化,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的研究人员、管理工作者等,和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学生,以及以我校名义发表作品、成果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五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师生树立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在师生中形成自觉抵制和杜绝急功近利、浮躁浮夸、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和不端行为的良好风气,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六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

第七条 强化师生科研诚信主体意识。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实施重点,积极推进和完善学术诚信承诺制度建设。提高教师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自觉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等浮躁风气,把优良学风转化为自觉行动。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监督,认真审阅他们的实验记录和论文手稿,以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化学生,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八条 建立学术规范宣传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广泛开展学术规范宣讲教育。要树立学风建设优秀人物典型,宣传并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教书育人、科研诚信和治学严谨的崇高品德。

第九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项目评审、成果鉴定、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等程序和规定,提高科研管理透明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学术管理专项制度。制定完善《安徽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等文件,健全学术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学术行为,完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第十一条 搭建全方位监督和约束平台。要根据立项单位要求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及时在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对学术不端投诉,要建立督察督办工作机制,切实保证公正公平有效的处理。对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应该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组,由校长任组长,校纪委书记、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科技产业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监察处、学术出版中心、党委宣传部等部门负责人和学院(部)分管领导及教授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组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二)定期检查院(部)学风建设工作;

(三)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四)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学风建设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和要求。办公室设在科技产业处,主任由科技产业处处长兼任。职责如下:

(一)组织学校学风建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二)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或投诉;

(三)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和上报调查结果;

(六)学风建设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风建设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的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二)组织教师学习国家、学校的学术道德规范与相关制度;

(三)协助学校调查本单位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

(四)将本单位教师的学术诚信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包括:

(一)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观点或作品作为自己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使用而不注明出处;引用他人文献时不注明出处或只作简单的文字修改而不加以说明。

(二)剽窃。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研究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不当获取他人在学术交流中发布但又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三)违背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四)伪造或造假。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学术造假或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五)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未经他人同意而将他人列入作品署名者中;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论著写作者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六)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七)滥用学术权力。利用学术权力不当获取名利,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对学术批评者或学术不端举报人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等。

(八)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行贿;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与表现。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七条 通过下列方式所反映的学术不端行为,经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组批准,领导组办公室启动调查程序:

(一)署名投诉。

(二)被媒体曝光。

(三)项目委托方书面反映。

(四)上级部门要求查办。

(五)其他单位或部门要求协办。

(六)其他已经对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对正式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校内外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

(二)调查组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取证和保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或复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调查开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向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三)调查结束后,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组将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分别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在收到调查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否则视为认可。

(四)若经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证据不足,或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未提出异议,可结束调查。若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经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组研究确定是否复查。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五)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依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处理建议和调查报告报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组审定,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的项目,并取消申报资格2年,或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1~2年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聘任技术职务;对于导师,同时停止招研究生,直至开除等;

(三)对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来校访问、进修人员在访问、进修期间以我校的名义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进修或访问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五)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

第二十一条 若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经查证核实没有不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保护,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澄清、正明。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对泄密者,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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